本所会员及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可向信息公司申请成为代理发证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
1.数字证书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
1.数字证书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外非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4.经办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资者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将多个账户注册到一个数字证书上。
第十四条 投资者欲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冻结、解冻、注销的,应持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信息公司或数字证书代理发证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数字证书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业务中的身份证明。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网络服务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投资者自己的行为,由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挂失、修改、更新、注销等均在投资者申请该项业务成功后的次日方可完成。自投资者提出申请至完成上述业务期间,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操作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