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密码
第五条 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第七条 投资者遗忘服务密码的,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失,服务密码挂失申报的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