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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报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集中报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会[2003]27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会员单位的证券交易行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实时监控,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集中报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集中报盘”是指会员总公司(或区域总部,以下均简称“总部”)电脑主机系统集中处理下属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交易委托指令,然后再由总部电脑主机系统向本所集中传输交易委托指令的申报方式。
  二、会员向本所申请集中报盘,应当按本所规定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一)。本所对会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集中报盘准备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其集中报盘申请。
  三、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承诺保证其技术系统的可靠性。会员集中报盘的电脑主机系统、网络和通信系统、数据安全及管理等方面应当达到下述要求:
  (一)会员集中报盘的主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的通信系统等关键设备应当具有备份手段,或者具有容错性;会员集中报盘的主机系统与下属各营业部之间的通信系统也应当具有备份手段。
  (二)为保证数据安全,会员应当对各通信系统传送的数据进行数据加密。
  (三)为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和资源使用的公平,会员应当对每个集中报盘席位的营业部数量进行合理配置,因配置不当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会员自行负责。
  (四)会员应当对集中报盘主机系统、各种通信系统、数据备份以及机房管理等各方面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的值班日志、操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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