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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4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三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家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4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前发现200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情形,但未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已做出的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全年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全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净利润可能出现大幅变动的情况予以警示,并对业绩变动原因进行必要的说明。
  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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