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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承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承诺;
  (二)有迹象表明承诺人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诺;
  (三)承诺人或担保人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承诺的能力;
  (四)本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承诺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承诺人应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承诺事项,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二)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三)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四)承诺人声明。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在编制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时,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针对承诺事项出具保荐意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及存在的风险;
  (二)承诺事项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如需要);
  (三)承诺人违反承诺时,保荐机构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对涉及承诺的重大事项予以临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当上市公司发生分红、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涉及以上相关事项的公告时,同时披露承诺事项重要参数的调整信息。
  第三十一条 承诺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担保人如果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承诺人应及时披露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拟对承诺人违法、违规和违反承诺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备案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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