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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本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本所备案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报送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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