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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六、本次季报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200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4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一份;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一份(如董事会决议仅有通过本次季报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一季报专辑”下载)、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如有临时公告);
  5、本次季报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及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一季报专辑”);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二、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季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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