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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26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凡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上市公司无法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季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本次季报的正文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全文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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