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两份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半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十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2.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有关监事会决议(如有);
6.载有2004年半年度报告PDF文件、WORD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12.0版”生成报送盘);
7.董事会关于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2004年半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半年度报告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与指定报刊和网站联系半年度报告公告事宜。
公司于交易日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1个小时。
十五、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七、本次半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包括报盘数据的准确性)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