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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部分,增加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总体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和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三、四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5.1、6.2、6.3的相关内容。
  十、上市公司除应当按照《半年度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委托理财信息外,还应当比照该规定的要求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财信息,并在披露内容上增加披露每笔委托理财的执行情况以及受托方报酬的确定方式。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新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金额、委托理财余额、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五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5的相关内容。
  十一、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一至九月份净利润可能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经本所批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一至九月份每股收益在0至0.04元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十二、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报告内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半年度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半年度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三、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2004半年度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半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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