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2)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3)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七、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说明。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