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4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在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4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4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及时公布延期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4年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后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如果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半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35家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公司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但未在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2004年7月15前进行公告。
五、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