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一份;
2、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一份(如经审计);
3、200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网上业务专区-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半年报专辑”);
4、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的决议一份;
5、监事会的相关决议一份(如有);
6、200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度报告一项内容,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可从本所网站“2004年半年报专辑”中下载);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五、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报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过传真系统与本所网站“网上业务专区-上市公司专区”远程上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下称“非专人报送”)。
以上文件中,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如有)需要提供原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时,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但应当在半年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六、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本通知第十四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刊登事宜。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上市公司还应当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1小时。
十七、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应当在披露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八、本所对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九、200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