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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相关内容。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部分,增加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总体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等内容,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三、四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5.1、6.2、6.3的相关内容。
  十二、上市公司除应当按照《半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委托理财信息外,还应当比照该规定的要求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财信息,并在披露内容上增加披露每笔委托理财的执行情况以及受托方报酬的确定方式。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新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金额、委托理财余额、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等内容,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五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5的相关内容。
  十三、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半年度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完成2004年半年度报告后(如果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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