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关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述第4项“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2)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3)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八、上市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九、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1-9月份的净利润可能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1-9月份每股收益在0-0.04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