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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
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半年度业绩的,也应当于2004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04年8月31日前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4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4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后复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如果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两个月期满后下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为避免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下同),但未在2004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2004年7月15日前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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