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R+3日,TA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若因司法裁决过户、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需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质押登记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只受理以证券公司为出质人并以商业银行为质权人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依照现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三、司法协助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受理司法裁决过户,但不受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TA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一)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二)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证券账户资料。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由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上市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包括初始募集登记数据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
(一)初始募集登记数据于基金募集成立日初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数据内容包括:
1.发行期内,通过TA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2.发行期内,通过证券登记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于每个工作日下午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1.T-1日,证券登记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证券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2.T日,TA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基金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3.T-1日,自TA系统成功向证券登记系统转出的在途基金份额明细。
第九章 附则
一、收费标准
(一)中国结算公司收费标准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比例收费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备注
认购登记结算费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二,最高30万元。按月计算,按季度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每月初中国结算公司以基金为单位,手工生成上月统一的费用报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对账;每季度初,中国结算公司向基金管理人结算上季度发生的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买入、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免收
卖出及赎回登记结算费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免收
服务月费按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二。服务月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该项费用年度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
固定收费方式每只基金每年30万元,自基金成立季度起,每季度7.5万,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收取上季度费用,不满一季度按一季度计。每季度初,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备注1、比例收费方式或固定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公司任选一种。2、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3、认购登记结算费按总认购金额计算;TA服务月费按当月日均总基金规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