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诚信教育通过董事及独立董事培训、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以及不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本所还通过印发有关学习资料、经验介绍、诚信案例等方式进行诚信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所对诚信教育活动作专项考核和计分,并将有关成绩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节 建立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诚信原则的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
(三)从工商税务部门、银行及其他机构获得的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所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的有关信息。
第四节 建立诚信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诚信档案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本所定期将诚信评估结果反馈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
第三十条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诚信评估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上市公司诚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所建立上市公司诚信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换上市公司诚信信息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所视上市公司诚信情况向司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工商税务部门、银行等通报上市公司诚信信息和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