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由具体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开设论坛;
(四)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用信箱;
(五)进行各种形式的公开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等。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可选举一定比例的由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并可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由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担任。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表决形式,广泛地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章 上市公司诚信管理
第一节 签订协议与承诺书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本所签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送本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节 开展诚信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本所诚信教育的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