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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做到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严格分开。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控股股东兼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人员和组织上将信息披露责任落实到位,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股票价格,不得将须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推迟至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应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上市公司应真实、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不应以不正当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也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应通过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内幕交易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应利用控股地位通过借款、担保等形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应当维护公司利益,恪尽职守,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正常进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应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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