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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3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04〕45号)


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我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板块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行为的指导、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上市公司诚信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一名。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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