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
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
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
根据证监发行字〔2000〕5号《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54号《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用市值配售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发行新股,现说明如下:
一、配售发行
1.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是指按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的市值。如该日无收盘价,则依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000股新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计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以下简称“深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市值,并于T-2日(T日为发行申购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计算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以下简称“沪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数量,并于T-2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