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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的通知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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