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