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
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上市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