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对建所以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效力确认。其中涉及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132个,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6月28日
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0.11.26)
2.
关于债券大宗交易的通知(1991.2.3 上证交(91)1)
3.
关于做好投资者构成分析工作的通知(1991.2.13 上证交(91)字第3003号)
4.
关于申报失误要求电脑冲正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3.12 上证交(91)字第3006号)
5.
关于严格禁止人为造市行为的通知(1991.3.18 上证交(91)字第4014号)
6.
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及其修改方案的通知(1991.3.23 上证管(91)字第4015号)
7.
关于调整股价涨(跌)停限幅度的通知(1991.4.25 上证交(91)字第3008号)
8.
关于申报错误要求撤销成交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5.7 上证交(91)字第3010号)
9.
关于切实改进受托业务处理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1991.5.13 上证交(91)字第3011号)
10.
关于会员自营买卖股票的通知(1991.5.17 上证管(91)字第4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