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半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稿)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3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3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半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35家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