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一)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其管理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五)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暂停上市: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二)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五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