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上市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放式基金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十)中国结算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情况的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上市的开放式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条 《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十一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第十二条 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