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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售、上市及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为:ListedOpen-endedFunds,简称:LOFs),是指在本所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发售、上市及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本所发售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五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帐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也可以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帐户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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