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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买卖盘揭示范围及债券和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买卖盘揭示范围及债券和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的通知
(深证会〔03〕8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本所决定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调整:

  一、买卖盘揭示范围从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调整为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
  二、债券、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由“手”(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改为“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从1手调整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从1手调整为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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