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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有关交易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会员单位:
  为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投资者区别已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其股票简称将冠以“G”标记。
  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公司股票设涨跌幅度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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