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二份 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补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经审核,请补正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三份 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 。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 年 月 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 。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 年 月 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二份 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EF申请文件、资料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受理编号为 。请将EF申请文件、资料复制H份,于 年 月 日前送交I。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三份 承办机构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二份 送交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受字〔B〕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提交的EF申请文件、资料(和补正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下列EF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
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EF申请。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EF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