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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请各通信管理局做好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五、各省管局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评定年检结果。对违反《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各省管局应及时向其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具体指明整改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其在30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遇有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延长其整改期限。
  六、各省管局在依法实施年检期间,对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相应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就其主管的专项内容对相关经营者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行政处罚并提出相应年度审核意见的,你局应据此依法取消该经营者相应服务项目或注销相应业务的经营许可,同时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该经营者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通过年检,各省管局应及时清理和依法注销不具备继续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并注意结合各项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经营者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用户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八、为倡导诚信规范经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在本次年检结果记录基础上,各省管局应注意整理有关年检记录并按照我部规定格式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信誉记录数据库。
  本次年检将在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信誉记录数据库,细化和明确有关规定等工作基础上完善对持证单位的信誉管理。对有被责令限期整改、被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记录的,将在后续的电信业务市场准入和日常管理中依据信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各省管局要重视年检数据分析工作,掌握当地电信业务市场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按时向部报送相关信息,报送格式请详见我部网站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
  (一)2006年4月1日以前报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相应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
  (二)2006年5月15日以前报送所辖地区数据统计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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