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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3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4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2.“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3.“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34.“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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