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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层征收单位均应按照新的征管业务模式,采用全国统一(国税系统)和全省统一(地税系统)的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征收管理,部分省的地税系统“九五”后期应逐步采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国、地税合用的纳税服务场所和征管计算机系统。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基本采用以计算机选案为主要支持的方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并在专项稽查工作中充分发挥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已有信息资源的作用。
  ——全国大多数城市要建立与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相衔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监控系统,税务机关要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
  ——完成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并在出口退税审批管理中发挥作用。
  ——城市一级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交换达到一定水平,提高税款解缴入库、出口退税、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县级(含)以上基本实现财、税、库(行)联网。在统一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提倡和逐步推行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信息。
  ——在大部分城市和部分县级税务机关建立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服务系统,较大地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采用计算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进行监控和测评。
  ——在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地区建立较完整的纳税人电子资料库,并在税源管理、计划预测和纳税人情况分析等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达到一定水平,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拥有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和运行决策支持系统的能力。
  (七)在纳税人中积极推广各种税控设备的使用,依靠先进技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税收实行全方位的监控。
  ——在全国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各级税务征收机关配备统一的认证设备,并与征管计算机系统相联接,提高税务机关对假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
  ——在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30%左右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娱乐业和部分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这些纳税企业的税源情况,并采用有效的方式实施税务管理。
  (八)建成畅通高效的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总局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地、州、盟)和部分县(旗)国、地税部门开通公用分组数据交换网,重要城镇税务所与区、县税务部门之间,区、县税务部门与地市税务部门之间开通基于公用话路网的计算机远程通信,确保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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