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重大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课题鉴定专家由协会秘书处从协会专家库中确定,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选定2-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4.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应结合不同课题的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和内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第二十九条 课题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课题最终成果7套和课题成果的电子文本,报协会秘书处申请组织鉴定;
2.协会秘书处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课题鉴定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
4.协会秘书处汇总鉴定意见,得出鉴定结论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鉴定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