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协会有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不定期地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检查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期中和结项时,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和《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
7.中止课题;
8.撤消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协会秘书处撤消课题:
1. 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课题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