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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资助研究课题经费总额和具体课题资助金额由协会秘书处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并由协会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重复提取;
  2.资料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誊抄、翻译、翻拍费;
  3.境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劳务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课题经费一般分二次拨付。一般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资助金额的40%,在课题任务书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收据交协会秘书处,未及时送交收据者,不予拨付后续款项;课题资助金额余额在课题结项评审之后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收据和课题经费决算表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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