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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负责课题研究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课题的年度研究计划,并在协会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告。个别急需的重大课题,可单独立项。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课题研究计划,填写《课题申请书》,并将《课题申请书》一式25份及电子文档报协会秘书处。课题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荐研究课题,经协会批准后纳入课题研究计划。
  第五条 协会资助的研究课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过去已承担的协会资助的研究课题已经结项。
  第八条 协会组建课题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的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以及课题申请人推荐的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协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课题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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