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稽核单位名称;
(二)稽核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稽核事项的评价意见;
(四)被稽核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五)被稽核单位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七)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八)依法或依规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构。
第六十八条 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程序:
(一)由稽核组长或有关人员依据行领导审阅批示后的稽核报告和审核意见,草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初稿。
(二)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初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分管行领导审签。
(三)对审签后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在签批后及时下达被稽核单位,并抄报上级稽核部门,必要时抄送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四)对所查实的问题需进行经济、行政或其他处分的,稽核部门应当出具稽核处罚通知书和稽核移送处理函,并将稽核报告及行领导签署意见一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稽核部门应当跟踪掌握处理情况及结果。
第六十九条 稽核组所在部门要监督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求被稽核单位及时反馈执行结果。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稽核部门下达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对其中的稽核整改要求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限应认真执行,并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书面反馈。
第七十条 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反馈的稽核整改情况或重大稽核事项,必要时可组织安排后续稽核。
第七十一条 稽核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移送处理函的恰当性负责。
第七章 稽核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十二条 稽核组应当按照稽核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稽核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稽核档案。
第七十三条 稽核档案实行稽核组负责制,稽核组组长对稽核档案进行审查验收。
第七十四条 稽核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稽核项目的文件材料;稽核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七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稽核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人稽核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稽核报告、行长批示及有关会议纪要、稽核组的书面说明、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的书面意见等,稽核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稽核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稽核移送处理函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稽核单位承诺书、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稽核部门的稽核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稽核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稽核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人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十六条 文件材料按照稽核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稽核项目,在项目稽核终结的年度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