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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

  (二)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加强开户审查,确保委托人名实相符。不得接受个人以机构名义和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委托;不得违规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要在每月10日之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全面报告上月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三)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自营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不规范账户)全部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存在超比例或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问题的公司,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逐步压缩规模、注销不规范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四)要将自营国债回购和经纪客户的国债回购在账户、席位和运作管理上严格分离,不得占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要完善与客户签订的国债回购委托协议,规范与客户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防范国债回购代理业务风险。

  (五)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非法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发行的股票、股权或设立非法证券经营网点,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抓紧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全面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

  (一)抓紧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各项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注册地证监局上报独立存管方案,提出评审申请,积极配合证监局组织的评审。对评审中提出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今年年底前,所有公司都要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存管。

  (二)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杜绝新增挪用。要按照《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的要求,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结算备付金的分户工作,确保客户结算备付金的安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缺口的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步归还。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增挪用的公司,我会将强制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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