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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37号)


各证券公司:

  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十几年来,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程度不同地积累了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少数公司爆发了风险;也有一批公司努力适应市场变化,端正经营理念、改进内部管理,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其中的优质公司积极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开展了创新试点活动。为推动证券公司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市场信誉,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证券行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陆续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现就证券公司贯彻落实我会监管措施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全面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一)摸清证券公司的底数,是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提升其信誉,使之能够取信于客户、取信于市场、赢得长期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结合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重点查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产管理、证券自营、国债回购、账外经营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出资和股权变更等情况,全面报告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要抓紧将账外账按会计核算准则并入账内,并向注册地证监局作出清晰详实的专项说明,确保法定账册、财务和业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公司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符合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有具体措施和方案、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整改进度要按月份细化落实。公司自查报告以及截至2004年底的数据,将作为新老划断和明确责任的基本依据。

  (三)各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局的要求提供材料、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证监局的现场核查。对在自查或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交底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我会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动员一切力量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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