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保证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赴俄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的企业要严格遵守中俄两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项目要体现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严禁在俄境内从事木材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外经贸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及原外经贸部《关于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的通知》(外经贸合函[2002]648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合函[2002]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
二〇〇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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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企业 │ │
├─────────┼──────────────────────────────┤
│ 合作事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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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企业 │中方: │
│ ├──────────────────────────────┤
│ │外方: │
├──┬──────┼──────────────────────────────┤
│ 合 │ 地 点 │ 州(区) 市 │
│ 作 ├──────┼──────────────────────────────┤
│ 基 │ 合同总额 │ (万美元) │
│ 本 ├──────┼──────────────────────────────┤
│ 情 │ 合同期限 │ (年) │
│ 况 ├──────┼──────────────────────────────┤
│ │ 主要产品 │ │
│ ├──────┼──────────────────────────────┤
│ │ 年生产量 │ (□立方米、□平方米、□吨、□箱)│
│ ├──────┼──────────────────────────────┤
│ │ 中方投资 │(万美元) │
│ ├──────┼──────────────────────────────┤
│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__%,银行贷款:__% │
├──┼──────┼──────────────────────────────┤
│ │ 合作方式 │□独资□合资□合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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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盖章 │ │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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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林业主管 │ │
│ 部门意见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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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商务主管 │ │
│ 部门意见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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