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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管理职责不顺的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要尽快向本级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争取早日理顺体制、明确职能,确保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将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入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将《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办法》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从形成、征缴和使用诸环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努力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认真搞好资产清查,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财政部将尽快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掌握资产的数量、构成、使用情况。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财政部将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规划,开发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政策、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工作步骤,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积极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七、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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