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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4年6月14日 商合字[2004]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有关经营公司:
  2003年8月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商合发[2003] 2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已于2003年 9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现就内地输澳门劳务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面执行《通知》的时间
  鉴于所有输澳劳务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 (以下简称“职介所”)和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全部完成在澳注册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输澳劳务业务 (包括普通劳务和技术劳务)全面按《通知》要求执行,输澳劳务经营公司、“职介所”及“协会”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二、关于合同
  (一)《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内地主管部门与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商定并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为准。
  (二)《派遣合同》须由经营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标准合同文本附后。《劳务合同》须由劳务人员与雇主直接签订,不得由经营公司代签。
  (三)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职介所”、澳门雇主、不具备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之间,须在2004年8月1日前按《通知》规定完成合同主体的变更和确认事宜。
  (四)根据澳门特区政府“49-CM-88号”批示派出的劳务人员,“职介所”应督促雇主将《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并报特区政府劳工局。
  三、关于收费
  (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2004年1月1日前,经营公司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在劳务人员完成合同返回内地或续约的同时,全额予以退还; 2004年1月1日之后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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