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公司收费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遵守承包商会制订的“每派出一名劳务人员向其收取的服务费及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每人19000元人民币(不含新加坡建设局要求的培训、考试及与其有关的食宿等费用)”的行业指导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收取的费用应逐笔向劳务人员进行说明,据实收取并开具收据,不得加收任何附加费。经营公司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如果无过失被提前解聘,经营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
第十九条 经营公司不得支付和以任何方式向劳务人员收取应由新方雇主支付的入境保证金;并不得以签订《欠款委托扣款书》等方式由新方雇主以管理费等名义向劳务人员收取违规费用;经营公司按我国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劳务人员履约保证金应全额存放国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交给新方雇主。劳务人员按期履约回国后,由经营公司在国内返还劳务人员。
第五章 签约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必须与新方雇主签订《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将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或合作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须在国内公证。合作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必须明确其派出公司(即经营公司)名称。经营公司与合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合同中应明确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由经营公司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须指导和协助劳务人员直接与新加坡用工单位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并就合同条款向劳务人员进行宣讲。
合同条款须符合中新两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合同中须有适用法律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务雇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应与《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的相关条款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