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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附:赴新加坡建筑劳务考试确认表
  
  中心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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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司名称 │   雇主名称  │   劳务人员数量  │    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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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中心印章:

  附件2

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

  第一条 为确保经营公司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避免无序竞争,体现对经营公司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下称承包商会)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申请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三)当年通过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年度审核;
  
  (四)系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下称“承包商会”)会员;
  
  (五)自觉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服从承包商会协调;
  
  (六)近三年在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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