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无异议函
(证监函[2005]332号)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书》、《关于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反馈意见的函的修改材料》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设立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申请无异议。计划类型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计划接受的委托资金不得超过20亿元人民币。
我会对《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无异议。
二、我会对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招商银行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的安排无异议。
我会对你公司办理计划的登记注册业务、招商银行办理计划的托管、结算业务的安排无异议。招商银行应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注册登记、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退出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须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应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