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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 商机电函[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经贸局,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发改委(计委、经贸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配合国家对成品油进口宏观调控,更好地履行我国加入世贸承诺,同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保证部分大型石油加工企业顺利开展加工贸易,经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部分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炼制的成品油以形式出口,再形式进口方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炼制的成品油原则上应加工复出口,如需转国内市场销售,由国内企业按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以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先办理形式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对成品油进行估价征税。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凭国内购油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和进口合同等单证办理形式出口手续,形式出口报关单与形式进口报关单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数量必须一致,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均按照“0642 (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填报。海关凭有关出口报关单等单证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
  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按照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试点成品油产品范围包括柴油(商品编码27101921)、航空煤油(商品编码27101911)和石脑油(商品编码27101120)。
  四、试点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镇海炼化公司、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高桥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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